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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隆市洪姓女子和陳姓男子結婚近30年,養育3名女兒,但她10年前接受雙側乳癌手術、化療,丈夫竟然以她生不出兒子為理由逼迫離婚。她向法院控訴,丈夫不斷施以言語和肢體暴力,又到大陸找女人生小孩,最後再和台灣女子外遇。7年前,洪女再度被毆打成傷,被威脅對父親不利,丈夫要求她簽離婚協議書,請來翁、楊2人當證人逼她完成離婚程序。「我和翁、楊姓證人素不相識」,洪女表示,這次離婚根本不符合民法,提訴訟請法院證明婚姻關係仍存。陳男到庭則反駁,2名證人都認識洪女,當天是在證人面前打電話通知洪女要離婚,2人也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。「洪女當天看到離婚協議書還很高興,我沒有逼她或以綁架父親來威脅離婚」,她是因為給付贍養費的時間期滿,覺得錢不夠用才提訴訟,請求法官駁回。法官調查,洪、陳在戶籍上已在2009年登記離婚,法院找翁、楊姓證人到庭表示,是陳男找他們幫忙當證人離婚,當初沒有確認洪女是否想離婚,「我們根本不認識洪女,是陳男到公司找我們,就在協議書上簽名」。法官認為,證人確實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,但沒有親見或親聞洪女想要離婚,僅聽信陳男片面之詞,難以認定2人符合證人的要件,判洪、陳2人的婚姻關係存在。洪女指控丈夫私找證人簽字離婚提訴訟,法院確認雙方婚姻關係仍存在。記者林孟潔/攝影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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